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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/ 99年9月7日
農/ 庚寅年7月29日
宜/ 南祭祀 裁衣 安門 納財 掃舍 出行 進人口 作灶 納畜 造畜稠
忌/ 安床 動土 安葬 開生墳 合壽木
2010/2/9 上午 09:02:25
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,計算財產交易所得,應以取得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減除成本

發佈日期:2010-01-29
發佈單位:《賦稅》
(桃園訊)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,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,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,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之時價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
新聞來源:財政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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